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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无书面约定视为已经转正

  --应聘到新单位 被口头告知试用两个月 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事件回放
  小刚于2007年12月1日到某科技公司第一项目部上班,任部门主管。当时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每月工资为4000元,转正之后每月工资为5500元。
  小刚上班后,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两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他的工资调整为5500元。
  又过了两个月,小刚因经营问题与经理发生冲突,一怒之下辞职。当时公司仍然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欠着他一个月的工资。
  小刚向公司索要工资,并且主张试用期工资也应按5500元支付,应该补足1500元的差额。
  在索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小刚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解答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的梁枫律师解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虽然公司未与小刚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小刚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管理的事实,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不符合上述规定,该试用期不成立。
  公司应按照非试用期每月55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小刚试用期的工资。(杨京瑞) 

来自:湖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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