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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

临工发〔2008〕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
通     知

    各联合(产业)工会,基层工会:
    根据省总工会湘工办发〔2008〕37号、市总工会常工办字〔2008〕6号、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澧支行、县地税局临工发[2006]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建立健全工会经费账户,依法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经县总工会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经费独立核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会要依法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并凭法人证书办理单独开立银行账户手续。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8号)关于“产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成立。既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规定,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等基层工会,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总工发[ 1997]24号)的要求,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并凭此证书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手续,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二、各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必须实行独立核算。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数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和第四十四条关于“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及第四十六条关于“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拔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的规定,各基层工会应当督促行政依法计提拨缴,并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立账户,独立进行核算,不允许与本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凡已经合并的,应当予以纠正,工会经费只限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挤占、挪用工会经费现象发生。
三、县总工会和各联合(产业)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会开立银行账户和独立核算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县各级工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工作必须在9月15日前完成。县总工会将在9月下旬至10月底对所有联合(产业)工会,基层工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的基层工会,要督促其限期完成银行账户开户和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请各联合(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将落实情况于9月15日前报县总财务部。此项工作将纳入年度工会目标考核内容,并实行评先评奖一票否决。
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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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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